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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

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

为规范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,保障金融资产和人员安全,特制定本实施办法。本办法明确了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设计与施工要求,以确保设施建设的合规性、有效性和可靠性。

一、适用范围
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金融机构(包括银行、证券公司、保险公司等)的营业场所和金库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管理。设施包括但不限于视频监控系统、入侵报警系统、门禁控制系统、消防设施等。

二、设计阶段要求

  1. 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,并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行业规范进行设计。
  2. 设计方案须全面覆盖营业场所和金库的风险点,包括出入口、现金处理区、保管库等关键区域。
  3. 设计文件应提交至当地公安机关或指定审批部门审核,通过后方可进入施工阶段。

三、施工阶段要求

  1. 施工单位必须持有有效的施工资质,并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执行。
  2. 施工过程中,应确保设施安装的隐蔽性和稳固性,避免影响金融机构正常运营。
  3. 施工完成后,需进行系统测试和验收,包括功能测试、联动测试和应急演练,确保设施运行正常。

四、许可与监督

  1. 金融机构在设施建设前须向主管部门提交许可申请,附设计文件和施工计划。
  2. 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,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,审核通过后颁发建设许可证。
  3. 建设期间和竣工后,主管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,对不符合要求的设施责令整改。

五、法律责任
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,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,包括暂停营业、罚款等处罚措施。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,确保设施长期有效运行。

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旨在提升金融机构安全防范水平,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。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应严格执行,共同构建安全可靠的金融环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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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5-11-28 10:01:0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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